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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公務差旅之機違規旅游
【基本案情】
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,某市政府辦公室三級調研員張某帶隊一行7人,經批準赴A省B市出差。其間,張某將4天公務行程壓縮至1天半,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參觀考察,隨后帶隊于18日下午至20日,到A省C市旅游景區游玩。返程后,張某在單位報銷差旅費6893元,其中包括往返機票、18日至20日旅游期間的住宿費、伙食及交通補助2800元,未報銷景區門票等游玩費用。最終,張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,其他責任人受到相應處理,相關費用責令退賠。
【案例分析】
違規旅游問題敗壞黨風政風、損害黨和政府形象,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之一,必須緊盯不放、堅決糾治。當前,違規旅游問題主要有兩種類型。一是公款旅游,費用通過不同方式用公款支付。主要表現為:有的直接使用公款或虛列支出套取公款、由下屬單位或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支付費用旅游;有的以學習培訓、考察調研、職工療養、招商參展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;有的借公務外出之機改變行程借機旅游;有的借參加下屬單位、國有企事業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之機旅游。二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,費用由管理和服務對象個人或私營企業承擔。以上兩種情形,無論是公款旅游,還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,都侵害職務行為的廉潔性。
對各種形式的公款旅游,重點關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權公物,并結合公務行程安排、公務活動效果、造成影響等方面。擅自改變公務行程借機公款旅游,以學習培訓、考察調研、職工療養、招商參展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,均應嚴肅處理。
公職人員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時間自費參觀游覽景區行為,對此雖然沒有禁止性規定,但也應從嚴要求。對提前去、推遲回“搭便車”自費旅游行為,應當區分是否占用工作時間、是否接受接待陪同、是否造成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,堅持從嚴掌握、嚴格審批監管。
本案中,對張某等人違紀行為,一是壓縮公務行程旅游。張某作為帶隊領導,擅自壓縮公務行程并帶隊到景區旅游。該行為擠占了正常履行公務時間,違反了差旅管理制度規定,擾亂了機關單位管理秩序,系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。
二是違規報銷旅游費用。張某等人雖未報銷景區門票等游玩費用,但將18日下午至20日旅游期間的住宿、伙食及交通補助,以差旅費的名義在單位報銷,違反了財務管理制度,揮霍浪費了國家資財,侵害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。
張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,在黨的十九大后頂風違紀,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,在帶隊考察期間改變公務行程借機公款旅游,應依規依紀依法從嚴處理。鑒于其積極配合紀律審查工作,如實說明本人違紀事實,并主動退賠費用等情形,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(二)項等規定,作出上述處理。
【相關鏈接】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
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。ㄒ唬┕盥糜位蛘咭詫W習培訓、考察調研、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;
。ǘ└淖児珓招谐,借機旅游的;
。ㄈ﹨⒓铀芾砥髽I、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,借機旅游的。
以考察、學習、培訓、研討、招商、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(境)旅游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
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:
(一)貪污、索賄、受賄、行賄、介紹賄賂、挪用公款的;
(二)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; (三)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、各種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的;
(四)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;
(五)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;
(六)違反國家規定,從事、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;
(七)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。
有前款第(一)項規定行為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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